1.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条件按照《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文件执行。
2.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条件按照《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文件执行。
3.人防工程防护工程师(设计类)如何取得?
答:人防工程防护工程师(设计类)资格证由国家人防办统一组织考核和发放。
4.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如何取得?
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由国家人防办统一组织考核和发放。根据《关于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认定事》(国人防〔2020〕34号)文件精神,我办组织考核发放的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也可作为满足人防工程乙级、丙级监理资质审批从业人员条件。
5.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如何申请?
答:企业在满足相关申请条件情况下,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中省人防办相应行政权力清单线上申请。也可按照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告知承诺相关要求线下提交相关申请。
6.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网上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共分为四个环节,分别是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7.县市(区)人防基本指挥所、疏散基地由哪里审批?立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由县市(区)报所属地市、州人防办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项目立项时提供资料有:
1.人防工程项目立项的请示一式二份;
2.项目建议书文本一式二份。
8.单建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
1.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2.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9.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大型项目是指哪些项目?
1.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2.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10.拆除人防工程怎么办理手续?
答: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限期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局部拆除人防工程的孔口和地面配套设备设施,应在合适的位置按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需要还建。
11.老旧人防工程可以报废吗?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12.2021年7月1日后,人防部门还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吗?
答:不再办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13.小区的人防车位的所属权益到底是应该属于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开发商对地下人防车位以租代售是否违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中的停车位管理和收益归投资者,也就是开发商,租赁方式属于民事行为,由开发商与业主协商解决。
14.人防工程租赁期限最长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在不影响人防工程防空效能的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间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约定依据民事法律执行,合同的转让及变更由合同双方按照民事法律协商解决。
15.哪些建筑为民用建筑,哪些建筑为工业建筑?
答:《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中《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民用建筑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执行。判断一个新建的建筑体是属于民用建筑还是工业建筑,除看其名称和用途外,还应看其所依据的主要设计规范或标准是民用建筑类还是工业建筑类。
16.仓库是否需要配建人防工程?
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3.31条,单独设计建设的仓库属于工业建筑工程。
17.工业项目中的办公楼是否属于民用建筑?是否需要建人防地下室?
答: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中关于民用建筑工程的规定,办公建筑属于民用建筑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所以,工业项目中的办公楼属于民用建筑,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8.物流园项目是否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答:《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中《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物流项目是指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活动的项目。物流建筑指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动的建筑,以及与之配套的辅助生产建筑、办公建筑、生活服务建筑。物流建筑群指由两栋或两栋以上物流建筑组成的建筑群体,包含:物流建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交通和运输设施、其他配套设施。物流项目中的建筑物属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中民用建筑范围的,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余建筑暂列入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范围。
19.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该如何结合?新建高层民用住宅的防空地下室按规定应该修建在哪里?是否允许统一配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是否允许分期建设的地面项目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答:《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至于如何根据地面建筑形式或不同的地质条件,来“结合地面建筑”规划、设计和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来确定。行政审批部门或人防部门在审批或建设监管工作中的工作职责,是监督和检查该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落实人民防空义务和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标准。一个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时,建设单位统一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不违法。
20.2020年3月1日之前已竣工(或正在施工、或已立项)的项目,在3月1日之后申请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是按省政府令第411号的计容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核算面积,还是按省政府令第358号第17条规定的地面建筑面积百分之四核算面积?
答:(1)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2)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的实施时间为2020年3月1日,3月1日前当地人防部门已正式受理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申请,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执行,在3月1日(含)之后到人防部门申请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执行。
21.在湖北省内承接人防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工作,是否需要人防设计资质?
答:一、编制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人防设计资质;二、根据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十九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有关工程咨询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发〔2017〕4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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