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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 发布时间:2022-09-09 09:53
  • 信息来源: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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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补贴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

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

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

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

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

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

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

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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