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随州市殡葬改革政策问答(三)
  • 发布时间:2024-01-17 09:35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系统管理员
打印

24.居民死亡后如何报送信息?
    答:(1)在家中死亡的。居民死亡后,丧属应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居住地村(社区)要主动收集信息,并及时向所在镇(街道)民政办报告。若逝者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居住地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将信息推送到逝者户籍地镇(街道)民政办。
    (2)在养老院、医疗机构等场所死亡的。养老院、医疗机构等单位要第一时间联系逝者家属,并向属地(即机构所在地)的镇(街道)民政办报告。若逝者属地和户籍地分离,属地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将信息推送到逝者户籍地镇(街道)民政办。
    (3)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第一时间联系属地县(市、区)殡仪馆和逝者家属,殡仪馆负责推送信息到逝者户籍所在的镇(街道)民政办。
    25.哪些医疗机构具备开具死亡证明的权限?
    答:全市具备开具死亡证明权限的医疗机构有: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村(社区)卫生室不具备开具死亡证明权限。
    26.如何办理死亡证明?
    答:(1)在家中正常死亡的居民,其丧属携带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由逝者生前单位或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生前病历各1份,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明。
    (2)在养老服务机构正常死亡的居民,其丧属携带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由养老机构提供)、生前病历各1份,到养老机构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明。
    (3)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120出车或出诊医生到现场,居民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含活产随即死亡),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按照相关规范签发死亡证明。
    (4)在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居民,其丧属携带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由逝者生前单位或相关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生前病历各1份,到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明。
    (5)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死亡证明。
    27.丧属可以在哪里办理丧事?
    答:(1)家住农村。可在自己农村家中办理丧事,提倡到镇级殡仪服务中心,也可以到县(市、区)殡仪馆办理丧事。
    (2)家住镇区。原则上到镇级殡仪服务中心办理丧事,提倡到县(市、区)殡仪馆办理丧事;如在农村老家有房子,也可回老家办理丧事。
    (3)家住城区。原则上到县(市、区)殡仪馆办理丧事,也可到镇级殡仪服务中心办理丧事;不得在城区办理丧事。
    28.办理丧事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不得占用公共道路,不得在公共道路上设置路障,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镇居民办理丧事,应在县(市、区)殡仪馆或镇级殡仪服务中心内进行,禁止在城区、镇区内搭棚办丧。
    29.殡仪服务机构的设立有什么规定?
    答:殡仪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和殡仪服务中心。根据《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县级殡仪馆为殡葬事业单位,由省民政部门审批;镇级殡仪服务中心建设,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根据我市殡葬改革需要,为方便群众办理丧事,每个乡镇原则上设立1个殡仪服务中心,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属性,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行业监管、殡仪馆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负责业务指导,不承包给私人经营。凡未经批准从事经营遗体冷藏、吊唁等殡仪馆业务的殡仪服务场所、治丧点等,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30.如何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答:丧属携带死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在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
    31.逝者骨灰可以在哪里的公墓安葬?
    答:根据丧户需要,可以选择在以下公墓安葬逝者骨灰:
    (1)户籍地或居住地的村级公益性公墓。
    (2)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镇级公益性公墓。
    (3)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无户籍限制)。
    (4)经营性白云山公墓(无户籍限制)。
    32.村级和镇级公益性公墓能否对外出售?
    答:不能。村级公益性公墓,只能向去世的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居民、原籍是本村的居民提供安葬服务,不能对外出售。
    镇级公益性公墓,只能向去世的具有本镇户籍的村民、长期居住在镇区的居民、原籍是本镇的居民提供安葬服务,不能对外出售。
    33.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和街道公益性公墓能否对外出售?
    答:不能。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公益性公墓,只能向去世的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安葬服务,不能对外出售。
    城市规划区内的街道公益性公墓,一般是多个社区联建,只能向去世的联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安葬服务,不能对外出售。
    34.村级和镇级公益性公墓内骨灰安葬有什么流程?
    答:(1)丧属联系公墓管理人员按顺序确定墓穴,办理安葬手续。
    (2)公墓管理人员提前准备墓穴安葬物料,根据丧属要求安葬骨灰,并封闭墓穴。
    (3)公墓管理人员建立安葬档案。
    (4)公墓管理人员登记逝者信息,推荐第三方刻碑服务供丧属选择。碑体石材不需要支付费用,已包含在公墓建设费之中,刻碑费用由丧户承担。
    35.我市城乡公益性公墓能否满足安葬需求?
    答:目前我市县、镇、村三级公益性公墓已全部建成,完全可以满足安葬需求。
    36.殡葬服务机构向丧属推荐服务项目有何规定?
    答:应由丧属自愿选择,未经丧属同意不得强行提供。所有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37.已经制作的棺材怎么处理?
    答:棺材不回收、丧事不使用。但居民可以自行处理,也可自愿上交以抵扣或减免不超过1000元的相关费用。
    38.能否生产和销售棺材?
    答:不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随县、广水市、曾都区全域为火葬区,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棺材。
    39.棺材店应如何管理?
    答:对从事生产、销售棺材的经营店铺,县级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放告知书,提前告知殡葬改革政策,并确保在2024年3月20日以后不再从事生产、销售棺材业务。
    40.在火葬区生产和销售棺材的有什么处罚规定?
    答:《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火葬区生产和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市全域为火葬区,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1.县(市、区)殡仪馆服务电话和地址是什么?
    答:随县殡仪馆电话:0722-3338062,地址:随县厉山镇富足村九组。广水市殡仪馆电话:0722-6232701,地址:广水市城郊街道马蹄桥村三组。曾都区殡仪馆电话:0722-3336289,地址:曾都区万店镇夹子沟村三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