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21-15112
主题分类
水利;矿产
发布日期
2021-06-10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2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杨文明
审核
杨文明
发布机构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禁采区根据省人民政府通告精神划定。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二、我市河道采砂禁采期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禁采期内,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除外)。

三、河道采砂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审批许可。河道采砂规划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并按程序报批。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程序审批许可,并落实现场监管制度。严格规范整治疏浚河道(水库)、涉水工程等所产生砂石的综合利用工作,严禁借整治疏浚之名行非法采砂之实。严厉打击“蚂蚁搬家”等形式的零星非法盗采行为。

四、禁采期内,任何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滞留。所有的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应当吊离河道管理范围之外封存;水库内的采砂船舶(机具)应当集中停放指定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我市水域“三无”采砂船舶(无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的航行资料)一经发现,由水域所在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新建、改装和新增注册登记采砂船舶,禁止外省采砂船舶转籍过户到我市。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改装隐形采砂船舶等行为。

五、未按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或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我市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查处。

六、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湖长制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保障,组织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做好河道采砂及涉砂船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七、对因责任不明、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引发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八、对于非法采砂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5月31日


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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