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9681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0-11-05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20〕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审核
杨文明
发布机构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放标准为国Ⅱ以下(不含)或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随州市城区西起炎帝大道,东至随州大道,南至迎宾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沟子合围的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在用国Ⅱ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其尾气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在用国Ⅱ以下(不含)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其尾气排放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可延长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后禁止在禁用区域使用。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4日


附:《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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