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21-18747
主题分类
宏观经济
发布日期
2021-08-06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21〕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杨文明
审核
杨文明
发布机构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5日

随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借鉴外地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强化用地保障。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取得,并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依法完善土地出让手续。

第二条 创新用地方式。对各类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积极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期限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允许企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企业提供分期缴纳价款申请书、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向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审核后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分期缴款事宜。

第三条 鼓励物流企业发展。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转让的,可协议办理出让用地手续。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分年度缴纳租金。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下(含2亿元人民币)的现代物流项目,原始出资人持股达到40%以上的,可按工业用地价格供地,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的,建成后按照总出让地价的50%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对租用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前三年内免收租金,第四、第五年按租金的50%收取。

租赁属于市场化标准厂房的,比照前款规定予以相应补贴。

第五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入较大的工业项目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成交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和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工业龙头项目,以及对投资额度大、填补行业空白、带动产业发展、税收前景广阔的优质工业项目,鼓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企业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员工公寓,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企业自产生税收后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自愿分期回购。

第八条 对新引进工业企业三年内实现每年上缴税收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物流成本补贴,累计补贴三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约定周期建成投产,年入库税收达到合同约定的,前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比例奖励企业。后两年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进行奖励。年上缴税收实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在本市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人民币;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新引进工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五年内对其薪酬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100%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其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各类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引导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且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给予项目引进中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且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给予项目引进中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在随投资工业项目且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待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实际固定资产到资额的8‰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进行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公职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招商业绩作为评先表模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社会人员参与招商或举办招商活动的,经认定为有价值信息并有落地希望的项目,可以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和接待费用。

第十四条 对年度招商引资考核排名第一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成绩突出的市直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由市级财政统筹兑付),并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称号。对商(协)会以商招商贡献突出,招引重大工业项目落户随州并有实质进展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从招商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五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本级委托招商对象资格的审查认定、备案工作,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另行协商资金奖励事宜。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各项奖励政策由企业所在地招商引资部门统计审核后,向本级政府(管委会)申请,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负责兑现。

第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高管(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坚持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到辖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如相关学校已满额无法就近安排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就读。对申请就读随州市属或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的,按中考招生政策录取或转学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原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优惠政策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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