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89391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日期
2020-08-07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20〕18号
效力状态
失效
编辑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审核
杨文明
发布机构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调整(以下简称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随州市城区东至新316国道,西至炎帝大道以西1000米,南至麻竹高速,北至随县和曾都区交界处范围内,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该范围之外,其他区域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本标准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本标准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公告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试行)》(随政办发〔2016〕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3.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4.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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