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9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19〕2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6-19
编辑
admin
审核
管理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随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办行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9年5月30日

   

   

   

   

   

   

随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市级预算安排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国家和省扶持随州产业发展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于我市应急产业、地铁装备产业、香菇产业、编钟文化产业,以及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生物、新能源与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成长型产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设立随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审定引导基金总体投资方案、参股子基金方案、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五条 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市相关领导担任,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六条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做好需决策委员会批准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负责建立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决策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

  (三)跟踪引导基金和子基金运行情况,组织对引导基金公司开展绩效评价。

  (四)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提供咨询服务,以发挥决策支撑、智库咨询、内部监督和绩效评价作用。

  (五)完成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基金的信用信息监管,对基金设立方案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进行审核。市经信局负责牵头建立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库,其他成员单位参与子基金设立评审,并负责所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 市金控集团负责组建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的职责:

  (一)受托履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人职责,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各类子基金,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合作谈判,形成设立方案,报经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

  (二)按照规定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三)负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四)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五)负责对子基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六)负责引导基金从子基金的退出和清算。

  (七)每季度向决策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九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条 子基金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随州市注册。

  (二)除引导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四)投资于随州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60%。

  (五)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六)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引导基金公司审核报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较高的行业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后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一般采取到期清算、股权转让、社会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也可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超过1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规定的。

  (五)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具体让利方案由决策委员会核准后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与国家、省级产业基金及对我市有重大影响的基金项目合作方案,需突破本办法规定的,由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核准。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情况报告。子基金托管银行定期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随州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并按要求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及时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应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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