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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12-31
  •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民政府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 李发兵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26号)2022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现有效期即将届满。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26号)继续有效。

特此通告。


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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