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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2-09-26
  •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编辑:黄振忠
  • 审核: 黄振忠

为规范我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我办起草了《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6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反馈。

联系单位:中共随州市委外办

联系电话:0722—3596306,瞿哲

电子邮箱:1442838488@qq.com

传  真:0722—3596306

联系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9号市政府大楼一楼,

邮编:441300

附:《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共随州市委外办

2022年9月26日

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对外交往,充分肯定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户籍人士,激励各界人士关心和支持随州建设发展,加深其与我市的情谊及长期合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州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授予范围为非本市户籍人士,包括外国友好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其他不具有随州户籍的市外人士。

第三条  授予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条件、注重实效、尊重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过推荐、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动本市经贸、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和卫生健康等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动本市创新驱动、改革开放、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城乡发展、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本市引进重大项目、高层次人才、关键技术和设备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本市投资兴业、开展重大经济项目合作,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

(六)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友好城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本市社会福利、公益和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范围内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抗御大灾大疫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推荐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近3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七)其他不予推荐的情形。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授予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一般每两年授予一次。因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大贡献等特殊情况,有必要及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等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荣誉市民推荐工作启动时,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推荐条件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市财政局按规定做好开展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的经费保障。

第十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并征求市公安、税务、市场监管、征信等相关部门意见均无异议后,向市有关部门推荐申报荣誉市民人选。

属非本市中国公民的,根据其所作突出贡献所属的行业领域,由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申报;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机构申报(外国专家除外,外国专家向市科技局申报);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申报。

(二)审核。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工作机构、相关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申报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三)决定。拟授予荣誉市民人员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审议决定,举行授予仪式,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三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保障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一)应邀列席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随州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以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承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决策咨询;

(四)在本市居住的,享受市民待遇;不在本市居住的,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

(五)获赠《随州年鉴》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免费游览本市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景区、博物馆等公共场所;

(七)对需要在随就学的荣誉市民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

(八)在本市区域内乘坐高铁、动车时,可享受便捷通道服务;

(九)市政府根据需要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以多种形式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设立荣誉市民荣誉簿等载体,记载、展示荣誉市民及其事迹。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可在赴异地交流活动中,对荣誉市民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申报单位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严重损害荣誉市民称号行为,须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及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合并、缩减有关推荐、征求意见等程序环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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