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的相关要求,市民政局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初步制定了全市2021年度低保保障、特困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社会救助标准调整的主要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促进农村特困人员每年保障性收入超过同期国家扶贫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
2.《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应达到本市(州)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应达到本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
3.《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二、2020年城乡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据国家统计局随州调查队提供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随县17157元/人·年、广水市17917元/人·年、曾都区23108元/人·年,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分别参照曾都区、随县确定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随县12351元/人·年、广水市11566元/人·年、曾都区14849元/人·年,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分别参照曾都区、随县确定本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三、拟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 525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 636 元/人·月。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 452元/人·月,广水市 428 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 536 元/人·月。
3.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 1050 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 1272 元/人·月。
4.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 860 元/人·月,广水市 813 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 1020 元/人·月。
5.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323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 2117 元/人·月。
6.标准执行时间:2021年 月 日起执行。
四、意见建议收集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意见建议,并请于2021年5月8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反馈。
联系单位:随州市民政局救助科
联系电话:0722-3590272
电子邮箱:875511421@qq.com
联系地址: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壮鑫香湖路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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