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19-94060
主题分类
土地;矿产;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水利
发布日期
2018-08-29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18】27号
效力状态
失效
编辑
admin
审核
杨文明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矿产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及其沿岸土地、林地、山体内的天然砂石为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砂活动。

    二、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禁采管理规定。主汛期和河道(水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为禁采期。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本级河道采砂规划划分的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三、严禁非法采砂。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含河道、水库清淤),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方可采砂。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砂以及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砂的,为非法采砂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储存、买卖、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依法取缔非法囤砂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砂石)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林地从事采砂生产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占用农用地或林地从事非法采砂、非法加工经营砂石的,由国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运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超限超载运输砂石的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查处,造成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损坏的,应依法赔偿。

    七、对参与或庇护非法采砂的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一律报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长制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各乡镇、村(社区)对本辖区河道采砂负监督和协助管理责任,对非法采砂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自动拆除非法采砂设备,停止非法采砂行为,并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凡顶风作案,继续非法采砂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扣押或暂扣采砂机具、车辆,从重处罚。

    十一、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非法采砂综合整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 3328523。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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