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州市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随州市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防控债务风险,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理顺投融资申报流程,规范资金用途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是指由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国有独资或控股投融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随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随州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市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各平台公司根据公司运营与发展需要开展资金融通,应遵循“适度举债、收支平衡、风险可控”的原则,融资规模应与客观发展需求相适应,与公司自身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资产支持证券、股权质押、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方式。
第二章 融资申报流程
第五条 各平台公司融资申报采取“年初申报、分批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每年一季度末结合本年度公司承接的市政府重点项目及建设任务,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偿债能力、发展趋势,合理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报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意见后,由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复,各平台公司按批复意见执行。融资计划可半年补报一次,因政策窗口期需要临时增加的项目随报随批,已经批复的年度融资计划当年未使用的可跨年度结转。需要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调整的,按照年度融资计划申报流程报经批准后执行,未经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对外融资。
第六条 年度融资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项目以及项目融资总体方案。
第七条 对于需要财政支持类项目,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流程办理。
第三章 融资项目实施
第八条 各平台公司根据批复的融资计划中单个项目的时间进度,提前制定具体的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融资方式以及合作金融服务机构的选择方式(采取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有政策要求的可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报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报请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贷款、专项建设基金等低成本政策性资金。采取间接融资或者表内融资的,按照综合成本最低、资金使用方便灵活、风险可控的原则选择金融机构。采取直接融资、表外融资或者其他创新融资方式的,各平台公司按照批准的合作金融服务机构选择方式执行。
第十条 公开招标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竞争性磋商确定候选机构后,由平台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评审决策,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评审。
第四章 资金存放要求
第十一条 融资资金存放按照“满足项目支付需要、符合资金监管要求、适度提高资金效益”的原则,对于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资金专款专用、支付实现闭环的要求,合理合规使用;对于无指定用途资金,由各平台公司报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存放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五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融资项目财务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各平台公司应向市政府、市财政局提供经过审计审核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财务报告应反映上年度融资资金到位以及使用情况、债务偿还及余额情况、项目完成进度、项目收益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等。每季度末,各平台公司应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融资情况统计表,反映年度融资计划的执行、资金到位情况、贷款本息的偿还、债务余额等情况。每到位一批融资资金,各平台公司应于资金到位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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