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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056632/2019-9403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6-11-01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16)3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州市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随州市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防控债务风险,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理顺投融资申报流程,规范资金用途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是指由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国有独资或控股投融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随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随州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市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各平台公司根据公司运营与发展需要开展资金融通,应遵循“适度举债、收支平衡、风险可控”的原则,融资规模应与客观发展需求相适应,与公司自身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资产支持证券、股权质押、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方式。
  第二章  融资申报流程
  第五条  各平台公司融资申报采取“年初申报、分批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每年一季度末结合本年度公司承接的市政府重点项目及建设任务,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偿债能力、发展趋势,合理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报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意见后,由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复,各平台公司按批复意见执行。融资计划可半年补报一次,因政策窗口期需要临时增加的项目随报随批,已经批复的年度融资计划当年未使用的可跨年度结转。需要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调整的,按照年度融资计划申报流程报经批准后执行,未经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对外融资。
  第六条 年度融资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项目以及项目融资总体方案。
  第七条  对于需要财政支持类项目,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流程办理。
  第三章  融资项目实施
  第八条  各平台公司根据批复的融资计划中单个项目的时间进度,提前制定具体的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融资方式以及合作金融服务机构的选择方式(采取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有政策要求的可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报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报请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贷款、专项建设基金等低成本政策性资金。采取间接融资或者表内融资的,按照综合成本最低、资金使用方便灵活、风险可控的原则选择金融机构。采取直接融资、表外融资或者其他创新融资方式的,各平台公司按照批准的合作金融服务机构选择方式执行。
  第十条  公开招标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竞争性磋商确定候选机构后,由平台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评审决策,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评审。
  第四章 资金存放要求
  第十一条  融资资金存放按照“满足项目支付需要、符合资金监管要求、适度提高资金效益”的原则,对于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资金专款专用、支付实现闭环的要求,合理合规使用;对于无指定用途资金,由各平台公司报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存放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五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融资项目财务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各平台公司应向市政府、市财政局提供经过审计审核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财务报告应反映上年度融资资金到位以及使用情况、债务偿还及余额情况、项目完成进度、项目收益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等。每季度末,各平台公司应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融资情况统计表,反映年度融资计划的执行、资金到位情况、贷款本息的偿还、债务余额等情况。每到位一批融资资金,各平台公司应于资金到位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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