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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056632/2019-940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5-12-25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15】4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2016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金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是一种公共资源。只有经政府特许,企业和个人才能取得一定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随州市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意见的函》(鄂交函〔2012〕454号)批准,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第二轮有偿出让,客运经营权出让金标准为4000元/权·年,出让期限4年 (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根据鄂交函 〔2012〕454号文件精神和《随州市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二轮有偿出让方案》,我市实施了第二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并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当前,因受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考虑市场公平竞争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的影响,我市部分经营者提出,要求我市也免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金。鉴于《指导意见》目前还未出台,我省也未出台取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鄂交函〔2012〕454号文件精神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规定,我市继续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并按时收取2016年度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金。出让金集中收取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

    二、请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如期交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金,并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对逾期未交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金的经营者,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规定,有权撤销其客运经营权。

    三、对教唆和组织出租汽车经营者聚众上访、停运的人员,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区客运市场管理,积极回应经营者的合理合法诉求,并会同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打击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净化客运市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秩序。

    特此通告。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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