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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056632/2019-9402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5-09-07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15】2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随州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在随州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不动产权利,按条例规定办理统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限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工作由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三 、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曾都区东城、西城、南郊、北郊(明珠路以南)、城南新区及随州高新区(淅河镇)、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镇)。
    四、曾都区所辖不动产登记区域同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五、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颁发后,各部门颁发的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一律停发。2015年9月8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六、市不动产登记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登记办理窗口,咨询电话:0722—3257577;0722—3257597。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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