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3月17日
随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资产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市级财政预算外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债转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融资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遴选
(一)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根据国家、省战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需要,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领域,通过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改善城乡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每年11月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及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共同论证,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论证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遴选工作结果,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及项目建设的后评价等监督检查,于每年初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执行与监督;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标底审查及项目招标;审查并确认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核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作出处理。
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委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建设,并对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工程除外)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建设动态信息。
市交通局、市水利局负责交通、水利等方面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实施工程项目管理预算、决算等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起草工作,负责项目实施中的规划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档案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编制项目标底和招标等项目前期各项报批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项目审批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接受市人大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其中应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程序报批。
1.立项的批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立项(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中介机构依照立项批复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等其他资料。
3.初步设计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
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和招投标,经市政府同意后直接由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复立项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编制
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安排意见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初编制当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联合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幅度超过政府投资总额百分之十或新增的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适时下达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计划的编制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计划,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建设的项目,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等事项。政府通过市场融资建设的项目,由政府委托市城市投资公司等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保值增值等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项目代建制。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资金拨付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前期准备
市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审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建设、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对公益性项目的施工效果图可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及网上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进行相关评审,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评审结果作为预算依据。
工程预算核定后,实行招标投标的(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实行政府采购的(包括工程项目的货物、服务等的采购),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规范运作。
(二)项目建设实施
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在30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投资评审部门也作为甲方之一参与合同的编制与签订。合同签订后,建设等相关部门应为合同中标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材料检测等项目开工建设的各项手续。工程招标前,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调整概算,经相关部门评审,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项目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结余的财政性资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及综合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1.质量验收:由市住建委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五大责任主体进行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负责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2.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3.综合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组织财政、规划、建设、环保、园林、消防、档案、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下,分别对该工程规划、公用、环评、绿化、消防、档案等方面进行验收。
未进行质量验收、项目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综合验收手续,不得拨付建设工程余款。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由市政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运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对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项目单位在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下达3个月内,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自评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向市政府提交后评价报告,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组织实施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家或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评价工作组。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作为以后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发生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中介机构
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项目管理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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