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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9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2-07-10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12】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振兴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振兴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振兴县级供销合作社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随政发〔2010〕12号)精神,充分发挥县级供销合作社在健全县域现代流通经营网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全面振兴县级供销合作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服务“三农”、扩大内需,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全面实施县级供销合作社振兴工程,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县级供销合作社实现“三个消灭”(消灭龙头企业空白县、经营网络空白镇、综合服务社空白村)、做到“三个规范”(建设模式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方式规范),形成“三级四有”(县级建有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烟花鞭炮配送中心、农资配送中心、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集镇建有供销连锁超市、庄稼医院(诊所)、骨干农产品和农机服务示范专业合作社,行政村建有村级综合服务社、有商品配送、有代理代办、有信息化综合服务),基本建立以配送中心为龙头、供销超市为骨干、村级综合服务社为终端,县乡村龙头带动、连锁配送、双向流通、便农惠农的经营服务网络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化解“卖难买贵”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精神,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中的重要市场主体作用,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建设鲜活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建设农产品仓储设施、检验检测设施,发展冷链物流和电子交易。县级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予以保障。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可委托县级供销合作社建设和经营管理。鼓励和依托供销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产品直销、便利店、平价店,推动“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餐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解决“卖难买贵”问题,搞活农产品流通。
    (二)加强农资配送中心、庄稼医院建设,抓好放心农资供应。工商、公安、农业、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托新网工程网络平台构建农资产销对接机制的意见》(随政办发〔2011〕53号),制订市场准入办法,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无生产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产品登记证、无企业标准资质等现象发生,支持和维护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农资经营主渠道地位。鼓励和依托供销合作社开展“农资下乡”活动,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县(市)级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建立完善重要农资商品储备制度、救灾应急机制和农资市场信息监测制度。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依托农资公司、基层社和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办好“庄稼医院”;开展测土配方和科学用药服务,帮助农民增产增收。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
    (三)加强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供销超市建设,保障农村消费需求。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深入推进“超市下乡”,按照“小超市、大连锁,小网点、大网络,小商品、大市场,小门店、大服务”的战略,抓住集中采购、连锁配送、信息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强县级配送中心和乡村两级网点建设,在县城和中心集镇加快建设具有配送功能的购物中心、直营中心店、区域配送中心和供销超市,并与村级综合服务社、社区连锁便利店、小超市进行有效对接,形成覆盖县乡村的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降低流通成本,真正让广大农民群众安全、便利、放心消费。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烟花鞭炮经营的网络设施和人员优势,配合相关部门搞好烟花鞭炮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烟花鞭炮安全经营。
    (四)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型经济的要求,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再生资源经营的传统优势,以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为龙头,引导回收企业开展合作与联合,发展连锁经营,逐步规范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中心、交易市场、综合加工利用基地和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加快建立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处理为一体的服务网络体系,实现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实现资源可持续、高效率的循环利用。大力开展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在土地政策、税收政策和发展环境上,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再生资源收购、加工、利用工业园区。
    (五)加强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为新农村社会管理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搭建平台。坚持“四务一体”(党务、村务、商务、服务)、注重“三个结合”(公益性服务、经营性服务、代理性服务),健全“三项制度”(组织结构成员制、经营体系配送制、服务方式合作制),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发挥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农村信息化建设中的平台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通村商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推行一站式缴费软件。开展农业科技、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各地要将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纳入当地小城镇、文明生态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共同打造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六)加强基层社、示范专业合作社建设。创新基层社发展模式,大力创办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领办示范专业合作社,积极发展专业协会、联合会及各类农村连锁经营网络和终端,构筑新型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把基层社打造成为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体。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化服务与综合化服务相协调、生产服务与生活相统一的新型供销服务体系。鼓励供销社围绕瓜果、蔬菜、畜禽、水产、粮食、茶叶、食用菌等主导产业和特色农副产品,领办基地生产、鲜活流通、冷藏加工和农机服务的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合作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基层组织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面振兴县级供销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农资产销对接、烟花鞭炮协调管理、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市供销社,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管、考核县级供销合作社振兴发展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把县级供销合作社振兴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研究供销社工作的专题会议、出台一个指导供销社工作的文件。市政府将“三个消灭”、“三个规范”、“三级四有”列入各县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分年度量化考核,实行奖惩。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实行三级联包责任制,市供销社包县、市、区,县供销社包乡镇、办事处,基层社包行政(自然)村,力争3-5年内实现县级供销合作社全面振兴。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发〔2009〕40号、鄂政发〔2010〕75号和随政发〔2010〕12号文件精神,确保供销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项目、用地、信贷、税费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账等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对于国家、省有关扶持农业企业、国有商业企业、乡镇企业、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同等享受。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短期出让商业服务用地,经批准后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延长出让使用年限,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供销合作社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乡镇超市、农产品市场建设用地享受工业用地优惠政策,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享受农民建房宅基地用地优惠政策。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新网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化肥商业淡储、农资“产销对接”)、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示范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民经纪人教育培训)实行专项补贴,并视财政情况逐年有所增长。
    (三)加强县联社建设。振兴县级供销合作社,关键在发挥县联社的主体作用。要以提高统筹谋划、创新发展能力为重点,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将县级供销合作社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倡导和弘扬供销合作传统的“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大力推广和运用供销合作社标志、标识,着力培育和宣传供销合作社文化,以文化大繁荣助推经济大发展。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重点抓好组织管理、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三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引进人才,建立系统内的培训机制与干部上挂下派工作机制。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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