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89382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日期
2020-08-04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20〕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发布机构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2020年8月3日


随州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有关精神,确保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工作有序推进、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活力为导向,按照试点引路、减轻负担、一次办好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标准地+先建后验”审批改革,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的改革措施,促进项目快速落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范围及目标

(一)“标准地”出让。“标准地”出让,是指将达到“净地”标准和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带指标(含规划利用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标准等指标)一同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先建后验”制度规定办理告知承诺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二)实施范围。全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项目用地(不含危爆、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三)改革目标。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开工,实现“标准地”供地项目5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目标。2020年9月底前,在已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内实施“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全面覆盖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

三、改革内容

(一)完善区域性统一评价。除已按照《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8〕64号)完成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等评价评估工作的区域外,其他未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区域迅速补充完善区域性统一评价。投资项目不再自行单独组织评估评价,直接使用评估评价结果,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成本。

(二)设置“标准地”控制指标。各地政府(管委会)授权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信、招商等部门建立“标准地”出让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标准地”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出具出让联系单,明确出让地块的规划、环境、能耗和经济等具体指标,列入土地出让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供地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出让公告。

(三)组织“标准地”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与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标准地”性质,项目所在地政府与企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兑现指标和违约责任。

(四)完善“先建后验”。企业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对全部审批事项作出书面承诺,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政务服务中心完成告知承诺审批手续后,企业即可先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多验合一”的要求,由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统一组织对“标准地”相关指标进行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四、“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

(一)选定出让地块。各地政府(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规划选定拟出让地块,确定地块位置、形状、面积,按照“标准地”出让要求,确保土地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达到“净地”出让条件。

(二)设置“标准地”控制指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相关单位征集上述地块出让的控制指标,各单位必须按时规范地反馈意见:

1.发改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项目审批服务和单位能耗控制指标等;

2.各园区管委会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指标;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明确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等指标;

4.生态环境部门明确环境控制约束指标;

5.住建部门依法依规明确消防、建筑工程许可、建筑工程质量指标;

6.应急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7.民防部门明确抗震设防要求。

以上指标均由土地出让人在确定拟出让地块后,向上述主管单位征求意见。各主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逾期不提供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采用相应园区提供的建议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直接组织土地出让,相关单位事后以上述指标作为监管标准,并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三)编制供地方案及组织出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出让土地的各项控制指标汇总整合后,编制供地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告出让。

(四)服务指导。土地成交后,竞买人与出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即可进场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应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与项目相关的一切手续由企业自主选择时间申请办理,均不影响建设施工。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积极指导和协助企业按原给定条件依法办理。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8月底前)

各地政府(管委会)根据行业分类,研究制定本辖区规划指标、环境指标、经济指标和亩均税收等相关指导性控制指标。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地”改革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试点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9月1日—9月30日)

在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园区内选择合适地块作为试点,制定首宗“标准地”出让方案,并实施公开出让。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0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在试点基础上,借鉴经验,实施本辖区首宗“标准地”出让。2020年11月底前各园区探索完成至少1宗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2020年全市工业园区5%以上的工业项目实现“标准地”出让。

(四)全面推广阶段(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

对“标准地”出让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满意度、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和企业预期,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改革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随州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招商、民防等单位和各地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工作分工。各地政府(管委会)是“标准地”改革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指标、区域评价、指标设置、土地出让、先建后验、项目监管。市发改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明确项目审批服务和单位能耗控制指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设置规划指标和土地出让工作;市住建部门指导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和“多验合一”验收;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相关产业环评;市招商部门会同市经信等部门负责制定“标准地”改革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三)加强事后监管。“标准地”出让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上述监管单位通报出让情况。各相关单位立即启动监管机制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依照各自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共享监管信息,依法查处,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失信的法人和股东,启动失信惩戒机制。

(四)检查督办。市政府将“标准地”出让工作纳入市政府2020年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各地要积极推动,各园区和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严格监管,互相协作。对不及时按要求提供指标条件、不及时共享信息加强监管、不快速便捷办理符合公告约定标准项目手续及推进“标准地”出让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按季度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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