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91号)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重要保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集体土地流转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明确工作任务,确保按时完成
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充分利用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原有土地登记相关资料,运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采用外业调查与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宗地编码、登记发证,建立形成集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信息于一体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在此基础上,开展变更登记,逐步实现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资料动态更新,全面提升地籍管理水平,提高地籍管理社会化服务程度。
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开展。从2012年启动,至2016年12月全面完成,历时5年时间。具体安排如下:1、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将暂停其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2、2012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2-3个乡镇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镇区各类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3、2013年12月底前,要完成70%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4、201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5、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地籍调查数据库、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建设;6、2016年1月至10月,完成县、市、区与市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汇总及省级验收工作,完成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落实
市、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谭志勇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周元华同志为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检查督办,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农业部门负责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本行政区内全部集体土地。
四、采取多项措施,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理解与配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规范调查队伍,提升地籍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二)依法登记、规范操作。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深入研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稳定的原则,细化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三)加强争议调处。要及时调处土地争议,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将便民、利民、护民的要求贯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过程,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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