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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35437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日期
2023-08-04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发布机构
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印发随州市水行政审批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印发随州市水行政审批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随州高新区农业农村局、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农村工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随州市水行政审批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水利和湖泊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12日


随州市水行政审批项目告知承诺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之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随政办〔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水行政审批领域,由水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水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水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局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可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承诺书格式文本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暂行办法要求制作。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拟定办事指南,制作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工改综合窗口等公共平台上公示,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第六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第八条 水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水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条水行政审批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水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水行政审批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水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水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处罚。

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水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一条 水行政审批部门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由水行政审批部门报送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申请人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水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三)对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十三条对于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水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审批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随州市水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随州市水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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