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1-06-02
  • 信息来源: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编辑: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审核: 水利和湖泊局

被处罚人:吴*军     身份证号码:429001********0453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4****1888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村5组

2020年12月29日凌晨1点左右,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人在随州市白云湖城南新区白桃村与永久村段交界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偷采砂石。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扣押1台挖机和2辆后八轮运输车辆,本局决定立案查处。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调查和勘验、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你于2020年12月29日凌晨1点左右,在随州市白云湖城南新区白桃村与永久村段交界处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动用采砂机具进行非法采砂作业,采砂数量为59.57吨,属于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属于非法采砂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拍摄的非法采砂现场照片3张。

2、执法人员在市水政监察支队721室对你及司机做的询问笔录14份。

3、现场勘验笔录。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水罚告字〔2021〕4号),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进行了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经审查,本局认为:你未经许可擅自在本辖区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且采砂量达到59.57吨左右,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非法采砂行为。

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所采挖的砂石予以没收及没收非法所得叁仟贰佰柒拾陆元整¥:3276.00);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款项自行缴至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82010000000433677,开户银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水利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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