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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10-20
  • 信息来源: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编辑: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 根据《湖北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将《随州市经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随州市经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随州市经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随州市经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2、随州市经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3、随州市经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9月27日

附件1

随州市经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依法将本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各相关科室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根据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各自行政执法信息。

因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相关科室负责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主体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等。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等。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五)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六)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监督方式、途径、结果反馈等。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准确性、一致性。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要通过局门户网站、相关信息公开平台等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三章 程序和分工

第一节 事前公示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执法主体、执法人员信息、执法统计年报的公示。

第九条 各执法科室负责各自执法事项信息的公示。

政策法规科负责各科室执法事项信息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各执法科室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检查核实、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行政执法动态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执法统计年报等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法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法定文书中有关银行帐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受理、拟批准、组织听证等环节需要进行公示的,按照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节 事后公示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信息由各承办科室推送至局门户网站和相关信息公开平台;行政复议决定信息由政策法规科推送至局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已公示的执法决定出现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执法科室于每年1月底前报政策法规科汇总后,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市经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检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对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样本;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行政执法的特定环节记录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印制的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

第六条  音像资料包含拍照、录像、视频监控以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的执法行为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信息。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按规定期限保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应及时形成执法案卷归档;音像资料应及时将信息保存至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或者复制到存储介质,并归入执法案卷。

第八第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九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设备。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市经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本局的内部审查机制,是指本局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三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未经法制审核,主要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 经过听证程序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如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暂扣、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件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或者案情复杂、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

(四)撤回或撤销行政执法的决定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事项,应当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六条  执法科室在报机关负责人审核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听证或者评估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理由、依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审批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行政相对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或组织座谈、论证。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一般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制定标准格式法制审核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执法科室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政策法制科留存收档。

第十条  执法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政策法规科对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三章 决定程序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应当对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执法科室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局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执法科室和政策法规科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对法制审核中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案件,在相关问题未予纠正或者改正前,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同意、不同意或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三条  经集体讨论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局门户网站等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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