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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 发布日期:2021-04-14
  • 信息来源: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编辑:随州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科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要求,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科学技术局实施的行政确认行为。

第四条  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开的行政确认事项:

(一)实施行政确认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施行政确认的主体以及办理行政确认的科室名称;

(三)有关行政确认事项、依据、条件、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我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我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载体包括:在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uizhou.gov.cn/)和湖北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执法信息。(http://zwfw.hubei.gov.cn/webview/bszn/bsznpage.html?transactCode=114213007417907599300070600100001

第七条  一般公示的内容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  因法定事项变更或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办法变更公示。

第九条  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本机关执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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