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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水罚字〔2020〕17 号)
  • 发布日期:2020-12-14
  • 信息来源: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编辑: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被处罚人:杨坤   身份证号码:421302********7671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9****2932

住址:随州市随县均川镇迎水村

2020年10月8日凌晨2点左右,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水政监察执法人员夜间巡查发现,有人在漂水河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金屯村八组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偷采砂石。执法人员现场制止了非法采砂行为,并扣押1台挖机和2辆运输车辆,本局决定立案查处。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调查和勘验、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你于2020年10月8日凌晨2点左右,在漂水河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金屯村八组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动用采砂机具进行非法采砂作业,采砂数量为65.21吨,属于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属于非法采砂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拍摄的非法采砂现场照片4张。

2、执法人员在市水政监察支队721室对你及司机做的询问笔录5份。

3、现场勘验笔录。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水罚告字〔2020〕18号),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进行了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经审查,本局认为:你未经许可擅自在本辖区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且采砂量达到65.21吨左右,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非法采砂行为。

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2、对所采挖的砂石进行没收;

3、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款项自行缴至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82010000000433677,开户银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水利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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