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和《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随政办发〔2019〕26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执法机构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全部过程,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文字记录,包括调查取证的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包括采取执法记录仪、智能执法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设备对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视听资料记录。
(三)电子数据记录,包括利用智能执法设备的痕迹留存功能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核查企业信息,调取、分析、固定证据等操作进行痕迹记录,以及利用行政执法办案等各类信息管理执法系统实时记录执法人员执法时间、期限、决定和公示等各环节操作的痕迹记录。
上述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各执法机构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按照确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记录: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确认;
(三)行政裁决;
(四)行政处罚;
(五)行政强制;
(六)行政检查;
(七)行政调解;
(八)行政奖励;
(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十)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验;
(十一)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易燃易爆、无菌等高风险现场(场所)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三)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音像记录采用视音频记录的,应完整反映在记录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言语、行为等内容。视音频记录一般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行政执法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记录。开始视音频记录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视音频记录应连续,由于特殊情况中断的,应在视音频中说明中断原因,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视音频中说明原因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条各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应按照执法工作实际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执法记录设备,适时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八条各执法机构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由专业机构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或者更换处理。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音像记录,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本部门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介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
第十一条各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对音像记录、电子数据等记录进行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执法业务部门需要长期保存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资料,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采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损毁、剪接、删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电子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音像记录;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故意毁损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记录存储设备;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记录;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应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随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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