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工作由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两部分组成,平时考核占总分的30%;年终考核占总分的70%,两次考核的分值之和为年度考核得分。
三、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八)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九)文明、秉公、廉政执法情况;
(十)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情况。
四、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应当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八、行政执法人员有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将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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