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本局所属执法机构),依据文化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以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同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对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证据保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环节),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关联原则。
第六条 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受理
第七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符合许可事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下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许可事项范围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行政许可项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行政许可机构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详细记录勘验时间、地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行政相对人姓名及情况、勘验现场情况等信息。实施现场勘验过程中,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以及《现场勘验笔录》呈报行政许可机构负责人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复审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条 经行政许可机构复审,符合行政许可审批条件的,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行政许可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予以公布。
经行政许可机构复审,不符合行政许可审批条件的,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行政许可机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对行政相对人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救济途径。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受理立案
第十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基本案情、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和本局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进行文字记录。
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可以在接收申请的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时记录案件登记、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二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将涉嫌犯罪案件有关材料、涉案物品清单等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期限届满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七条 需要委托相关审计、鉴定等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审计、鉴定的,应当制作《审计(鉴定)委托书》,要求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鉴定)报告。
委托审计单位进行专门审计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鉴定)通知书》。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对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进行文字记录,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制作《限期改正指令书报批表》,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限期改正指令书》。
第二十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将《处理(处罚)事先告知报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
行政相对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可以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当收存相关证据并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本条所指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是从事文化旅游行业的相关企业或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由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四节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且通过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的,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下达《暂缓缴纳罚款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罚没单据等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执法机构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同意后,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
第四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检查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记录抽查方式、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内容,并对抽查过程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检查结果的公示应及时在随州市政务公开网上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决定的,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执法机构应同时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机构应当制作相关文书,并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送达的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各类执法文书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送达回证》,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
(二)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留置文书名称、留置时间和地点、送达人、拒收事由,由送达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留置送达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三)委托、转交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内容。
(四)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记录邮寄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五)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及日期,并留存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七章 行政执法记录的使用、管理与保存
第三十二条 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境况。
(二)行政相对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务采取措施的现场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或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记录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第三十四条 存储音像记录时,对拟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制作光碟并附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日内,将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形成案卷,按照相关规定装订归档,移交给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其以U盘、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案卷,或者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录音内容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
行政日常监督检查形成的书面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由各承办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存期限为30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保存、使用和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泄露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删除、篡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执法机构中,实施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及行政给付,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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