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三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县长岗老张油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30日我局收到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2022SP1343的检验报告,显示随县长岗老张油坊生产经营的香油检验结果为:酸价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4月1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核查,送达该检验报告及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编号:2022-02号)。对未出售香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扣押至大洪山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共生产加工120kg香油,抽样1.2kg扣押118.8kg(香油L/0.8kg×17元/L);货值金额共计255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免于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118.8kg香油;
2、并处5000元罚款
二、随州市随县王老四油坊(王永忠)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30日我局收到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2022SP1349的检验报告,显示随州市随县王老四油坊生产经营的(菜籽色拉油)检验结果为: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4月1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核查,送达该检验报告及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编号:2022-01号)。对未出售(菜籽色拉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扣押至大洪山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加工了20kg(菜籽色拉油)加工日期:2022-3-11,承检机构抽取了20220311批次菜籽色拉油1.2kg,(菜籽色拉油L/0.8kg×18元/L)剩余18.8kg,货值金额共计45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免于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菜籽色拉油)18.8kg;
2、并处15000.00元罚款
三、随州市佳佳乐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4日受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由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2年04月23日对当事人所抽检的四季豆作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 -202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从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内蔬菜区自行采购四季豆3kg.进价21.4元/kg,货值金额64.2元,货款已付清。2022年5月16日执
法人员检查时,3月22日购进四季豆3kg,销售价23.96元/kg。除留样数量0.5kg,已全部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因购进当日未售完,次日将四季豆降价销售,无获利。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并处12000.00元罚款。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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