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8-15
  •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 编辑:市物价局
  • 审核: 李发兵

各县、市、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物价局(发改局),国网随州市电力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动服务,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电网企业要主动开展服务,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要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对已经取消收费的服务项目,要继续做好相关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继续收取或以其它名目变相收费。 
  二、加强宣传,确保政策惠及用户。降低工商业电价,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是国家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县、市、区价格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政策提醒、座谈会、价格服务进企业等多种方式,将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到位,及时帮助工商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三、强化督查,切实减轻用户负担。县、市、区价格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清理规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价格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的转供电收费行为全面开展走访督查,重点检查国家和省降价措施是否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公摊电费是否合理、收费是否经过协商并按期公布电费清单;对督查中发现的转供电主体的价格违规行为,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 
  各地价格部门、电网企业应于8月31日前将督查情况和降价措施执行情况报送市物价局;10月25日前将督查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物价局。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88号)  

2018年8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