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砂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 (试 行)
  • 发布日期: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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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审核: 杨文明

为规范涉砂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涉砂案件办理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非法采砂案件。《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采砂100吨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100吨以上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指导意见:对于非法采砂数量在100吨以下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另按照8个等次进行处罚:30吨以下,罚款3万元;30吨以上40吨以下,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40吨以上50吨以下,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0吨以上60吨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0吨以上70吨以下,罚款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70吨以上80吨以下,罚款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80吨以上90吨以下,罚款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90吨以上100吨以下,罚款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对于非法采砂数量在100吨以上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另按照10个等次进行处罚: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200吨以上300吨以下,罚款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300吨以上400吨以下,罚款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400吨以上500吨以下,罚款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500吨以上600吨以下,罚款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600吨以上700吨以下,罚款2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700吨以上800吨以下,罚款2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800吨以上900吨以下,罚款24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9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罚款26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1000吨以上,罚款2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砂石价值达到入刑案值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收购、销售来源不明河道砂石案件。《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砂石,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指导意见:对于非法收购、销售砂石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砂石,另外按照6个等次进行处罚:对数量在100吨以下的,罚款5万元;100吨以上300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300吨以上500以下,罚款8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500吨以上700以下,罚款1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700吨以上1000以下,罚款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1000吨以上的,罚款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三、从轻或加重处罚情形。对于初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的,可以在办理指导意见所细化的处罚等次中减轻一个等次范围内进行处罚;对于累犯、不配合案件调查、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在办理指导意见所细化的处罚等次中加重一至两个等次范围内进行处罚。但减轻或加重处罚的程度,不能超出《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的上下线。

附:1.本指导意见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2.本指导意见试行至省水利厅涉砂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出台后,自动废止。

3.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本级涉砂行政处罚案件,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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