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在检察机关现场监督下,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情期间查获的258kg未检疫的母猪肉实施无害化处理。
2月19日,个体业主刘某未经产地检疫,在随县高城镇某养猪场购买了两头瘸腿母猪。2月21日晚,刘某委托李某将两头母猪私自予以宰杀,并雇请车辆将宰杀的猪肉运送至李某的食品经营点冷冻储藏,伺机销售。当晚9时许,李某在运送途中被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对涉案猪肉予以扣押,存放于某食品冷库中。
刘某、李某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在非定点屠宰厂屠杀未经产地检疫的猪肉,属于私屠滥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涉案猪肉冷藏并伺机销售,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3月2日,曾都区检察院与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磋商,认为扣押的涉案猪肉,未及时进行检测而放置于公共食品冷库中,存在重大食品污染风险,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3月17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刘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猪肉,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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