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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 发布日期:2017-05-12
  •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社局
  • 编辑:admin
  • 审核: 李发兵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答:凡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答:参保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7%,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按9个档次自主选择。  

    如何处理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规定,对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个予以保留,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本人,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如何办理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手续?
    答: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费满15年,参保人员应提前两个月向本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申请,由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将填写的《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和本人档案向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申报,同时交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②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根据提交的档案资料,对《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进行资格审核并盖章,然后将《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转给社保经办机构。③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社局签批的《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清理缴费记录,核算退休待遇。④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湖北省随州市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人社局审批。⑤人社局对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的《湖北省随州市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进行复审盖章后,转给社保经办机构按程序发放养老金。

    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根据国发〔2005〕38号、鄂政发〔2006〕42号、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规定:
    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①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⑵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①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1.2%;②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后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如何发放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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