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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新闻发布会(摘要)
  • 发布日期:2023-12-22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黄振忠
  • 审核: 李发兵

随州日报全媒记者刘馨怡整理
  《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解读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何学海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现行《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均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纵深推进,国家、省接连出台新政策、新要求,我市医保政策亟需调整。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关于职工医保政策。
  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甲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甲类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3%、91%,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乙类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甲类费用比例支付;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6000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8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参保职工享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800元;住院分娩免起付线,按职工住院政策报销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先兆流产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灵活就业人员除不享受生育津贴以外,与单位职工享有同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50%,年封顶35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9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甲类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乙类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甲类费用比例支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的部分,分段报销、按次结算,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生育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和孕产妇因并发症、合并症、先兆流产、流产、引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居民医保住院相关政策执行。
  答记者问
  1、近期医保局印发了《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办法》,请问在提高参保人员待遇上采取了哪些措施?参保患者如何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熊明华:《办法》从五个方面提高待遇。一是扩大报销范围。原政策只报销用药费用,现政策将药品、检查、检验、治疗、医用材料等费用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增加了门诊慢特病病种,在原25个病种的基础上新增12个病种。三是取消门诊慢性病起付线。四是提高部分门诊慢性病封顶线。五是增加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待遇水平。多个病种均为门诊慢性病的,在待遇水平最高病种限额的基础上,增加待遇水平位居第二的病种限额标准的50%。
  2、修订后的《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对参保居民有哪些利好政策?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罗静:《细则》修订后,居民医保待遇大幅提升:一是门诊统筹年限额由200元提高至350元,日支付限额也有较大幅度提升。二是提高了乙类费用的报销比例。三是提高了异地就医待遇。将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500元,报销比例由45%-55%提高至50%-80%。四是提高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年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线由12万元提高为15万元;大病保险年封顶线由30万元提高为35万元。五是提升了参保居民生育待遇。将居民住院分娩定补800元调整为按住院费用报销;孕产妇因并发症、合并症、先兆流产、流产、引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居民医保住院相关政策执行。
  3、异地就医怎么办理?报销比例与在市内看病有多大区别?
  市医疗保障局总会计师祁君君:一、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之外的其他地方就医,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所去的城市。备案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现场系统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报完销后自己应该支付的部分。二、备案渠道。线上备案: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线下备案: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三、报销比例。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后与本地报销政策一样;异地转诊人员降低10%;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降低20%。四、有效期限。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长期有效;转诊和其他临时外出备案有效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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