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服务中心,相关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地市级统筹,按照制度政策统一、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突出行为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关于完善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医保医药函[2019]72号)的规定,制定了《随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随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随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随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试行)》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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