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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随州市医疗保障局为您解答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疑问之二
  • 发布日期:2019-05-08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admin
  • 审核: 李发兵

     1、哪些人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以自愿加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2、哪些人能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职工医保制度范围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均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参保范围。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


  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从统筹基金起步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参保缴费?
  答: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年缴费制,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原则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校大学生的待遇享受期各地可另行规定)。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费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5、哪些人员可以得到参保资助?
  答: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资助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6、如何减轻参保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答: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大额医疗保险为职工医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为居民医保的补充医疗保险。


  7、申请相关医疗救助的条件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8、什么是“4+7”药品集中采购,其目的是什么?
  答:“4”指的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7”指的是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7个城市。此次集中采购即在这11个城市进行试点。本次“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的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通过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从而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负担。同时设定质量门槛,确保仿制药质量,让人民群众用上“低价格、高质量”的药品;二是挤掉药品销售费用,促进医院合理用药;三是通过压低价格,节约医保基金在这些药品上的报销支出,优化基金支出的用途,提升老姓的医疗保障水平。


  9、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如何实现?
  答:我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就医住院时,“先备案、选定点、持卡就医”,即可实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首先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选择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http:// si.12333.gov.cn/查询)或者就医地市或省份,再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
  异地就医人员急诊时可先就诊,入院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出院时可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10、此次城市“4+7”药品集中采购与以往有何不同?
  答:以往药品集中采购时没有对采购数量进行规定(“只采价不采量”),在压低药品价格的同时不能保证实际用量。药品生产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出现实际不供货的情况;而医疗机构和专家也可能因不认可低价中标的那些药品而实际不采购(“只招不采”)。本次集中采购着力解决上述问题,采取带量采购,“打包”医疗机构零散的采购量,以“团购”的方式向药企购买明确数量的药品。与不带量的集中采购相比,带量采购可以给药品企业明确的销售承诺和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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