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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 发布日期:2021-06-05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黄振忠
  • 审核: 李发兵
近日,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调整2021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新标准于6月1日起执行。
  此次标准调整将有关政策规定和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征求了公众意见,组织了专家论证,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具体调整如下: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25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36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452元/人·月,广水市42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536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5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72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860元/人·月,广水市813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02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323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2117元/人·月。
  下一步,我市民政部门将继续做好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特困供养、孤儿养育范围,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进一步巩固提升兜底保障成果,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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