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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 发布日期:2018-05-23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编辑:admin
  • 审核: 李发兵

  近日,随州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衔接的通知》在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方便及时享受医疗救助权益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安排,确保在现有的政策和财力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权益,最大力度助力脱贫攻坚和健康扶贫。

  一是规范政策,保障基本医疗权益。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重点保障低保、特困、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民政医疗救助,同时也将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在政策衔接上,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救助顺序,积极配合人社、卫计等相关部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统一标准,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救助标准,统一后的标准严格按照上线执行,其中:对低保、特困、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费用给予兜底救助;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提高到和低保对象同一标准,年度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上将得到更多实惠。

  三是即时结算,方便困难群众就医。重点是配合人社、卫计等部门共同做好困难群众的“一站式、一单清”结算。一是医疗机构“一站式、一单清”结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域内的县级民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实行“一站式、一单清”结算,县级民政部门按时同医疗机构结算垫付费用。二是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一站式、一单清”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费用,由其个人先行垫付,然后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站式、一单清”结算,县级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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