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2018年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从4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保障、特困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
根据《通知》,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由440元/人·月提高至48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由510元/人·月提高至560元/人·月。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由3750元/人·年提高至4140元/人·年,曾都区、随州高新区由4000元/人·年提高至4500元/人·年。
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由10560元/人·年提高至11520元/人·年,曾都区、随州高新区由12240元/人·年提高至13440元/人·年。
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由7980元/人·年提高至8620元/人·年,曾都区、随州高新区由9420元/人·年提高至10000元/人·年。
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由1000元/人·月提高至110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由1600元/人·月提高至18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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