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27号)精神,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国家统计局随州调查队结合随州实际制定了《随州市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3日
随州市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27号)精神,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分别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进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标
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19年底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衔接
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全市要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各地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低保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严禁不经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某个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各地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扶贫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给予精准帮扶。对于返贫的家庭,按相关政策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要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地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各地要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当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各地要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对象衔接
各地民政、扶贫等部门及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辖区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坚持按标施保,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户为申报单位,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重点保障没有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完善细化各地现有的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在核定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时,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对家庭成员中因残疾、患重病等刚性支出部分设定劳动力系数折算或定额扣减;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暂时实现就业的,在核查家庭收入时,要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或者探索暂缓动态调整;对通过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就业途径实现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可以探索实行低保渐退机制,保留低保待遇时间原则上应不超过1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和核算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标准衔接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确保全市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2019年底前不低于扶贫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没有达到农村扶贫标准的县(市、区),由市政府根据全市精准脱贫进度确定达到时间。已经达到或高于同期农村扶贫标准的地方,继续做好低保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确保不低于当年农村扶贫标准。每年2月底前,市扶贫办公开随物价指数变动调节后的当年扶贫标准新数据;国家统计局随州调查队提供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数据。每年3月底前,市政府按规定调整、公布当年全市各县(市、区)低保标准,并于4月份开始执行新标准。不断完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四)管理衔接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继续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驻村干部和村(居)委会干部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各地民政、扶贫部门。各地民政部门每年将审批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扶贫部门准确识别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低保对象,制定帮扶措施;各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低保规定程序审核并决定增减低保补助金、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名单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实施步骤
(一)广泛开展动员,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民政与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落到实处。要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组织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安排部署有效衔接工作。2017年3月底前,各地民政与扶贫部门要将当地工作方案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二)开展摸底调查,准确掌握信息
2017年3月底前,各地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面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准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工作基础。
(三)完善数据信息,建立沟通机制
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积极争取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的技术和数据支持,逐步实现现有农村低保信息系统和精准扶贫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稳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个数据库,确保各地民政部门能及时掌握扶贫对象信息和脱贫信息,各地扶贫部门能及时掌握新增低保对象信息,实现县级低保信息与扶贫信息共享。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各地民政局、扶贫办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要组织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从2017年开始,各地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四)严格监督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各地要细化考核指标,加大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促进衔接工作全面落实。健全责任追究制,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方,实行严肃问责。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从2017年起,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发改、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计、扶贫、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县级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大财政投入,细化工作措施,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督办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主动沟通,相互支持,定期协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明确两项制度衔接中交叉对象的帮扶措施,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统筹落实政策和资金。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统筹各级、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要积极争取省财政下达社会救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向我市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倾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增强工作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倾斜和强化县(市、区)、镇(街道)两级社会救助能力建设,严格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鄂发〔2010〕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要求。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夯实农村低保村(居)“一线”关口。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积极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步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做好宣传指导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居)公示栏等公共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悬挂宣传标语、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做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家喻户晓,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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