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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须知
  • 发布日期:2017-04-12
  •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编辑:admin
  • 审核: 黄振忠

   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须知

一、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中央、省属驻随单位,市经济开发区。

    三、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

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四、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五、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申请人系劳动者

①申请书一式二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申请书应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返还原件)

③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系执业律师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函;

④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如营业执照等,确认送达地址;

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荣誉证、被处罚凭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⑥申请人系职业病或工伤的,应提供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⑦《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人系用人单位

①《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③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系执业律师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函;

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1类第⑤项要求相同);

⑤《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温馨提醒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

    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单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l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7、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免费。

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汉东路195号518室

    电话:0722-3230656    邮编:4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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