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7-04-24
-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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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李发兵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小微企业为这些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可享受不超过按当年最低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劳动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经当地县以上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支付给申请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