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就业条例》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3)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7)残疾人;(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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