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编码 | 1.3(2) |
权力名称 | 外国人入境(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港澳台人员入境就业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
权力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94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令[2005]26号)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
三定方案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随政办发[2010]44号)内设机构第四项:“拟订国(境)外人员在随就业管理办法,承办外国人来随就业行政许可。”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许可条件 |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有效证件。 |
许可期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调查所需时间)。 |
需提交的材料 | 1、《聘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2、拟聘雇人员的台胞证或大陆往来通行证、本科以上学历证明、个人有效履历证明、工作简历、资格证明;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4、健康证明(由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 5、劳动合同书(在人社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保留规范 | |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 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业务窗口0722-3257575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0722-3230059 |
流程图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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