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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六期)
  • 发布时间:2023-07-21 10:32
  • 信息来源: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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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君羊兴购物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9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玉米锅巴进行监督抽检,于5月16日出具该批次玉米锅巴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2023GC01337),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食品3.8公斤,货值共计75.24元,已全部销售完。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核查,当时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了销存台账,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程序》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其整改,加强对进货食品的管理。

二、个体户孙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3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大姜进行监督抽检,于5月6日出具该批次大姜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2023GC01193),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查,2023年4月9日当事人从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竹叶山农产品交易中心A8-14、15、16个体工商户徐国均处批发大姜,共进货200kg,购回的大姜再批发给曾都区五眼桥市场及鹿鹤市场个体工商户,少部分由散户购买,购进价16元/公斤,再以16.6元/公斤的价格售出,货值金额共计332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核查,当时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积极配合整改,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动消除影响,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等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个体户杨忠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1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牛蛙进行监督抽检,于5月10日出具该批次牛蛙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2023CJ02316),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查,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从曾都区五眼桥市场水产区处批发牛蛙,共进货9.5kg,购进价10元/公斤,再以11元/公斤的价格售出,牛蛙由零散户购买,货值金额共计209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该批次检测报告,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四、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老年康养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9日,大洪山分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餐具勺子进行监督抽检,于6月29日出具该批次勺子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2023SP4208),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三)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查,由于消毒设备落后,操作过程中没有严格对餐饮具进行清洗储存,出现餐饮具微生物项目不合格的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积极配合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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