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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8月1日正式实施
  • 发布日期:2018-05-18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admin
  • 审核: 李发兵

  5月16日,市人大召开《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此《条例》已经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洪江主持发布会并作有关说明,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有关具体情况,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有关负责人参加发布会。
  我市水流域相对封闭,无客水过境,水资源比较匮乏。城乡饮用水水源主要依靠境内大小水库和主干河流,全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共有37处,水源点分散,保护难度较大。目前只有先觉庙、封江口、许家冲三处水源保护区获得省政府批准。现行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规定的比较原则,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全面、具体地规范,进一步完善保护制度,明确保护责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实体法。《条例》分总则、饮用水水源的确定、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29条。考虑到条例调整行为较多,宣传时间应适当延长,条例正式施行前,仍依据相关上位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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