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3月,经其它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逐感检测及路检路查,发现以下车辆(见附件)尾气排放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车辆明细予以公告,请车辆驾驶员或车主(车属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车辆维修并进行排放检验,确认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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