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新型城市化迅速推进,建筑工地四处开花,但不少工地相应的抑尘措施却没有落实到位,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成为我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源头。尽管相关部门采取了一定的治理措施,但扬尘的治理效果还是不明显。特别是和先进城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为了守住随州这片蓝天白云,市委、市政府对扬尘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并责令相关部门明确责任、迅速行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切实打好扬尘综合治理攻坚战,确保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连日来,我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采取标本兼治、防治结合的方式,统筹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集中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扬尘治理行动正在进行中——
9月3日,市长郄英才,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王志勇,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李国寿等领导,采取不打招呼、随机抽查的方式,深入城区多个建筑工地,实地检查建筑施工扬尘和渣土车扬尘治理工作。
从抽查情况看,各建筑工地普遍存在防尘设施安装不到位或者安装了但不正常使用、渣土车进出没有进行冲洗、渣土运输过程中没有封闭覆盖等现象。
市长郄英才强调,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管控力度,对城区所有在建工地的施工围挡、扬尘处理、渣土覆盖等情况进行梳理,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督促施工方进行整改,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工。要强化责任意识,夯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建筑工地扬尘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9月4日,市住建委迅速行动,组成专班深入各建筑工地进行巡查,将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开发商、监理、施工单位等200多名负责人召集在一起,再次对建筑扬尘治理进行部署、落实,上“紧箍咒”。对两家建筑扬尘治理不到位的工地下达了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据了解,建设工程环境已纳入全市环境督查范围,为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我市再出重拳,所有建筑工地开展自查自改,整改不到位立即停工,整改不到位坚决不予复工。市住建委负责人表示,住建部门将以霹雳手段、雷霆之势,加大对建筑扬尘治理,按照停工整改、公开曝光、记入“黑名单”等方式予以严管,推进城市综合环境整治。5日上午,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市住建委的安排下重拳出击,迅速开展治理工作。工作人员巡查了我市几家商混搅拌站,现场对进出
运输浆料时存在洒漏情况的搅拌车和企业进行拍照记录,并约谈所有商混企业负责人,要求他们立即进行整改:所有搅拌运输车辆必须在两天时间内在出料口下方安装金属防洒漏设施(“漏兜”),从源头上防止滴漏洒的出现;混凝土搅拌车驶离工地之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轮胎、车容进行冲洗后方能上路,对于车身不够干净的搅拌车要重新喷漆翻新,并严禁超载运行;各商混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的要求进行自我整改和规范,走绿色、节能、环保发展道路,担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7日下午,记者在金环混凝土搅拌站现场看到,通向场区的道路及场区空地全部实施了硬化,两名工人手持水管对场区喷水除尘,自动喷淋设施正在对车辆进行冲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认真对除尘设施现场督查……。
“公司在场地硬化、存土覆盖、垃圾处理、洒水压尘和废水废渣再利用等方面已投入30多万元。”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徐建新告诉记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他们严格按照“六必须、六不准”的环保要求进行施工,大幅度降低了工地的扬尘污染。
来到中阳明搅拌站,记者看到:偌大的场区地面全部硬化,很少见到沙尘;沙、石、水泥定点分离覆盖,全自动冲洗设备正在对车辆进行冲洗,停车区九台干净的搅拌运输车都安装了金属防洒漏兜,停放整齐划一。
公司负责人李泽亮告诉记者:“我们严格按照扬尘治理的要求,加强內部管理。不管是员工还是司机,都十分注重场区和车辆干净整洁并且已养成习惯,凡是回来的车辆,不管干不干净都要冲洗,发现一次没冲洗的罚款500元。”
昨日,记者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获悉:为从源头治理建设工地扬尘,该办从四个方面加大治理工作力度:
一是组织专班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扬尘治理和绿色生产情况进行了调研,指出了各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扬尘治理和绿色生产改造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明确了第一批试点改造企业。二是组织各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召开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推进座谈会”,集中学习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范》、《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并就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扬尘治理、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申报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三是建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举报监督和明查暗访等监督机制,督促各县市区管理部门和企业严格落实绿色生产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严禁超标排放粉尘。四是报请市住建委出台《随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实施细则》,建立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扬尘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对未履行绿色生产责任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撤销资质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