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建设项目领域)
  • 发布时间:2023-11-28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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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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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2023年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建设项目领域)

案例一:曾都区某食品加工厂未执行建设项目

“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制度案

2022年10月,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大数据比对,发现曾都区某食品加工厂未公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10月13日,曾都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加工厂建设项目自2021年9月投入生产以来,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检查时一直未验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2年10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其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2022年11月7日,曾都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该食品厂已停止生产。2023年1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食品厂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例二:随县某石材厂未执行建设项目

“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制度案

2022年8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拟对随县某石材厂开展随机抽查,但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未查询到该石材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8月26日,随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石材厂建设项目2022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该石材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其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同时,要求该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该厂随后主动关停了电路设备,全面停止了生产,并组织人员对厂区进行了清理,消除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食品厂违法行为处29万元罚款。

案例三:曾都区某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擅自投入生产、扬散物料未覆盖案

2023年3月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根据网络视频反映“曾都区南郊街道,一家散乱污企业还在污染,当地群众迫切希望改善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走访调查。经核查,网络视频反映的“散乱污企业”为随州市某公司的石料加工项目,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南郊街道。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场地内堆放的原材料(石料)未严密遮挡围挡,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年3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石料加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对场地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023年4月3日,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已停止石料加工项目的建设,院内堆放的原材料(石料)已覆盖。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之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合计处以2.45万元罚款。

案例四:广水市某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2023年2月27日,群众反映“广水市城乡结合部一村庄附近有一家水泥制品厂,存在无环评影响评价手续的问题”。由于投诉人反映位置面积较广,广水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对该村庄进行高空排查,发现有一处新建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经现场调查,确认该项目是某企业于2022年10月开始建设的混凝土构件制造项目,地面已硬化,生产区已基本建成,钢筋制作车间正在建设中。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3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2023年4月25日,广水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时,该公司已停止建设。2023年5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1%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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