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典型案例(第二批)
  • 发布时间:2022-12-26 15:40
  • 信息来源:
  • 编辑: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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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的通知》要求,随州市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手段,充分利用无人机、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现代科学技术,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强化对违法企业的警示教育,现将5起非现场执法监管查处的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曾都区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案

2022年5月上旬,按照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部署,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利用无人机对辖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在对该区南郊街道办事处排查时,发现一处院内存放有大量疑似废油漆桶。接到移交线索后,曾都大队执法人员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处院落为一废品回收个体户租用经营,无危废经营许可证,其在废品回收经营活动中,先后共非法收集废油漆桶约11620公斤,露天堆放未处置。

随即,曾都区分局对涉案的废油漆桶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6月16日,曾都区分局向该个体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将已扣押的废油漆桶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目前,该个体户已与危废处置公司签订了委托处置合同,费用6万多元。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正在按程序办理。

案例:随县根据投诉线索利用无人机发现某企业无组织粉尘超标排放案

2022年5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反映企业夜间生产时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随县分局立即组织执法、监测人员于当晚进行现场调查。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在该企业周边启动无人机进行航拍,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执法人员随即进入厂区,发现该企业对机加工产生的粉尘没有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厂区内弥漫着肉眼可见的粉尘,执法人迅速通过视频、照片、笔录固定证据,监测人员对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指标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数据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随县分局随即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2年5月30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随州市利用在线平台数据分析发现异常,查处某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初,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随州“智慧环保”大数据平台数据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部分河流数据变化异常,初步判断上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标。随即,环境执法人员结合工业企业污水专项行动,对该河流上游排污单位逐一进行排查。排查至曾都区某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时,执法人员发现该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污水微浊。执法人员进入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并通知待命的监测人员对其污水排放口外排污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反映该排污单位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排污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经过后续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对该排污单位处以21万元罚款。

案例:随州市利用视频监控发现某企业VOCs废气案

2022年2月18日上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从随州“智慧环保”大数据平台中发现,某企业喷涂车间在喷涂作业过程中,喷漆车间大门敞开未密闭。曾都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局转办的违法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该企业喷涂车间正在喷涂作业,大门未密闭,有喷涂废气从未密闭的大门直接外排。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随即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续在收集、固定、完善有关证据材料后,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案例:随州市利用“智慧环保”视频监控系统发现某企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开展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

2022年5月24日中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州“智慧环保”大数据平台显示,随州高新区某企业从事专用汽车制造油漆喷涂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平台当值人员迅速将此线索交办高新区服务中心。当地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现场取证和询问核实,该企业员工未在喷涂车间作业,而是为了图方便,临时在等待喷涂车辆停放车间开展喷涂,喷涂时长为10-20分钟,该待喷车间未配套相关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直接排放。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即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在收集、固定、完善有关证据材料后,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于2022年6月6日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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