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贯彻落实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 发布日期:2022-10-31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随州日报
  • 审核: 杨文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文件要求,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我市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包括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等10项收费项目,实行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的政策,不收滞纳金。
  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助力市场主体减负纾困,市财政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问题整改,不折不扣将缓缴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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